2.参保居民因急诊或经批准转诊转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应携带有效的原始医疗费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费用清单(复式处方)、诊断证明、急诊证明或《转诊转院审批单》等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待遇结算手续。
3.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结算时,实行按病种和定额标准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予以结算。
四、相关制度衔接
(一)本方案实施前已按照《通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原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限内的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但最高支付限额仍按《通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医疗待遇支付期满后续保的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按本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实施前已按照《通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支付期满后,应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中予以剥离,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本方案实施前已按照《通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参保居民,原个人账户如有结余的,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本方案实施后续保的参保居民,不再建立个人账户。
(四)本方案实施前已按照《通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同时参加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参保居民,在原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限内仍然按照《通化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医疗待遇支付期满后,不再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相关待遇。本实施方案实施后,不再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政府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和民心工程,精心组织,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统筹地区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管、残联、老龄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等工作。东昌区、二道江区政府要加强辖区内街道和社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服务窗口建设,要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的职能优势,认真抓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发动和参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