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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1.就医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就诊制度,参保居民因疾病住院治疗时,必须持医疗保险卡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转诊除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门诊大病就医时,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应携带门诊大病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门诊大病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参保中小学生因意外伤害需门诊就医时,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应在发生意外伤害后3个工作日内(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登记备案,经核实确认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在医疗待遇支付期限内,家庭住址迁移到通化市区以外居住的参保人员,不设立异地就医制度,应回原参保地就医。
  2.急诊管理。参保居民因患急性疾病需就地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应当由本人或家属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核实确认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3.转诊转院管理。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往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应本着先省内、后省外原则,采取逐级转院制度。参保居民需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的,应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院或定点专科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并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确认同意,医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经批准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省级医疗机构的待遇支付标准执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四)费用结算管理。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费用结算时,实行持卡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形式支付;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应单独记帐,每月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符合规定的费用于次月按有关规定予以结算。
  参保中小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本人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应携带参保缴费证明、有效的原始医疗费收据、门诊病历、复式处方、诊断书和所在学校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待遇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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