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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参保中小学生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参保中小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不设立起付标准,不分医院级别,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三、管理和服务
  (一)参保管理。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县(市)、市两级统筹,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地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和对所属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指导工作。东昌区、二道江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配合市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参保工作,具体负责做好参保宣传动员、办理参保登记、参保缴费等各项工作。
  2.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参保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低保对象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办理参保和缴费。中小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办理参保和缴费。
  (二)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管理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以及中小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支出。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确属急诊和经批准同意后转诊的除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国家和省、市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建立风险储备基金制度。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2%的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风险储备基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三)医疗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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