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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4.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限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参保居民(学生和少年儿童除外)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参保中小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学生和少年儿童住院、门诊大病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医疗待遇支付期。参保居民的医疗待遇支付期限统一为与参保缴费年度相一致的一个完整年度(可跨年度计算)。但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设立医疗待遇等待期,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等待期满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待遇。中小学生参保不设立医疗待遇等待期。
  医疗待遇支付期满后,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未及时办理续保的,视为断保,断保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待遇支付期满后,3个月内办理续保的,不设立待遇等待期;超过3个月以后续保的,重新设立3个月的医疗待遇等待期。
  6.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的,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支付比例按照社区级、县(市、区)级、市(州)级、省级(含省级以上)的医院确定不同的支付比例,根据医疗费用发生额,采取分段累加的方法确定不同的支付比例,具体标准为:
  (1)参保居民(学生和少年儿童除外)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社区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55%,1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在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50%,1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在市(州)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5%,1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5%;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35%,1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45%。
  (2)学生和少年儿童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社区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1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90%;在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0%,1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80%;在市(州)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60%,1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50%,1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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