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低保对象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补助76元,市、区民政补助48元,个人不缴费。
3.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补助76元,个人每年缴费48元。其他持证的贫困残疾人(三、四级残疾)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区财政补助124元,个人每年缴费48元。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补助24元,个人每年缴费100元。
5.其他成年居民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区财政补助12元,个人每年缴费160元。
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国家、省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国家、省标准进行调整。参保居民在参保时身份一经确定,在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限内,不予变更。
(三)医疗待遇及支付标准。
1.参保居民年度缴费后,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限内,因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大病是指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参保中小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也由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支付。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和诊疗项目目录中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首先由个人自负10%。超出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起付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自负费用部分。
参保居民(学生和少年儿童除外)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设立不同的起付标准,具体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县(市、区)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市(州)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省级(含省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参保居民(学生和少年儿童除外)门诊大病医疗费不分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为500元,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
参保学生和少年儿童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不分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为200元,门诊大病医疗费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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