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6月11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通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主要目标。通过建立和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重点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的原则,建立政府给予适当缴费补助的制度;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经办,整体推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参保范围、缴费和补助、医疗待遇及标准
(一)参保范围。具有通化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缴费和补助。
1.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少年儿童和重度残疾的学生、少年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1元,市、区财政补助14元,个人不缴费。其他学生和少年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区财政补助12元,个人每年缴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