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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政发(2008)8号)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规定,解决目前市区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5〕24号)中的关于“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和“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要求,由市规划局收回东昌区、二道江区规划审批权,进行统一管理。鉴于二道江区特定的地理位置,暂时由市规划局委托二道江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该区域2000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私建审批与管理、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由市规划局在二道江区设置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的规划审批与管理工作。
  按照《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年第43号令)和吉政发〔2005〕24号文件要求,明确通化经济开发区、东昌区经济开发区、二道江区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审批权由市规划局统一审批管理。未取得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的,不得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用地和土地出让手续。
  二、加强城市出入口和沿公路两侧建设的管理
  为保证城市出入口和沿公路两侧的有序建设,加强公路沿线管理,建成区北出口至通梅一级路窟窿杨树沟口、东出口至三道江桥头、南出口到金厂岭分水岭、西出口至湾湾川村沿公路两侧用地内的建筑项目,由市规划局统一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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