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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捐资办学贡献突出者授予荣誉称号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捐资办学贡献突出者授予荣誉称号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调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改善办学条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捐资办学贡献突出者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一、对捐资办学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永州市“捐资办学特等功臣”和荣誉市民称号,并可将其善举在接受捐资学校校园内刻碑纪念。
  二、对捐资办学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永州市“捐资办学一等功臣”和荣誉市民称号,并可将其善举在接受捐资学校校园内刻碑纪念。
  三、对捐资办学在100万元以下、40万元以上的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永州市“捐资办学二等功臣”称号,并可将其善举在接受捐资学校校园内刻碑纪念。
  四、对捐资办学在40万元至20万元的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永州市“捐资办学功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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