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满6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的老年居民;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城区农村居民)。
第四章 筹资标准和办法
第六条 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
(一)在校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00元。
(二)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60元。
第七条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具体补助办法为:
(一)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补助80元;
(二)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50元;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每年补助200元;
(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补助150元;
(五)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的人员(“三无”人员)全额补助;
(六)本条(一)至(五)项外的其他参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70元。
(七)同时具备本条两项及以上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助。
财政补助实行分级负担。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
享受医疗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市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八条 随着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费用变化的需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和市县(区)财政补助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参保人员属于用人单位职工家属(父母、子女、配偶),其个人和家庭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补助,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鼓励政策。
第五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度征缴,参保人员个人只需缴纳筹资标准减去财政补助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缴保险费不予返还、不转移。
(一)在校中小学生以所在学校为单位组织缴费参保。
(二)除本条(一)项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站(所)缴费参保。
第十一条 2008年6月1日为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时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时间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2008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08年9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四个月(含缴费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