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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三、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应对能力
  (六)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拉萨市气象灾害的特点,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依法制订市、县(区)突发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建立上下联动、统一协调、分工明确、资源共享的集约化运行机制,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七)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防雷减灾活动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日常检测;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预测预警和雷电灾害调查;依法开展防雷减灾行政执法,严厉查处无资质从事防雷工程图纸设计、防雷工程施工等违法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新建项目,有关单位要把防雷设施纳入整个工程预算中,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八)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按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的规定,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运行管理机制,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顺利发展。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技术系统能力建设,更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炮具,建立移动式作业炮具,增强作业机动能力。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要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努力缓解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保障水资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同时,根据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九)做好气象灾害抗灾救灾服务工作。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级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分析气象灾害对本区域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避免和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性质及发展趋势,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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