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8〕2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的处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诉人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不满意或者有异议时,提出投诉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公布的投诉电话、面谈等形式,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提出投诉请求的组织和个人。
对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和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投诉的处理程序,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投诉人对公务员违反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公务员所在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监察机关进行投诉。投诉人对行政机关违反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监察机关投诉。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遇到服务对象对其公共服务行为不满意或者有异议时,应告知其享有投诉的权利,并告知其投诉途径。
投诉应在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不能在此期限内进行投诉的,投诉人应在不可抗力等因素消除之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投诉;逾期提出投诉的,作为信访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