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条 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
(二)股份制改造、上市、重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
(三)国有产权转让、投资设立子公司;
(四)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 重大投融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抵押及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
(六)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薪酬分配方案、高管薪酬执行标准;
(七)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
(八)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需市国资委考察、考核、任免事项;
(九)重大投资项目预(决)算方案和审计结果;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监管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月度财务快报、半年财务分析、年度财务报告;
(四)重大法律诉讼;
(五)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八条 国有参股公司发生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向市国资委报告,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市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房产、地产处置和其他资产处置金额达注册资本5%以上的向市国资委报告,但自主处置额最高不超50万元,其中国有资产处置3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按国有产权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集中在市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