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切实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解决优抚对象就医难问题。根据国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原则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的范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优抚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参加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抚对象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
二、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本
《实施办法》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范围,在缴费、门诊补助和住院费报销等方面都制定了具体的补助政策。一至六级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不享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待遇,这些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按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政策执行。
三、关于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