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社会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张令平
二○○八年七月八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社会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前,除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条 以下重大事项予以公示: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三)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举措等;
(四)制定对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或者重大行政措施;
(五)制定或调整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电、热、卫生、公交(含出租汽车)、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的价格调整方案;
(六)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重要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七)城市规划区内主要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公众活动场所选址或者搬迁;
(八)拟定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九)调整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标准;
(十)由政府性资金投资或者偿还的过千万元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及非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的核准;
(十一)其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主要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