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竞赛办法
(一)按国家体育总局所颁发的最新竞赛规则和大会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二)每个运动员必须持大会办理的参赛证参赛,否则做弃权处理。
十、录取名次
(一)代表团总分:项目分和项目名次分相加为代表团总分,录取前6名。如遇总分相等,则以项目名次分多者优先。
(二)乒乓球、羽毛球、登山、跳绳、拔河、围棋等6个项目录取前6名。
(三)大众广播体操、武术、健身秧歌等3个项目按一、二、三等奖录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十一、计分办法
(一)项目分:各代表团在按总则规定参加项目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比赛项目加计项目分5分;未按规定项目数参赛,每少参加一项比赛减5分。
(二)项目名次分:按名次录取的个人项目前6名,按7、6、5、4、3、2计分;集体项目(拔河、跳绳混合团体等2项)前6名按个人项目分值的双倍计分,即14、12、10、8、6、4计分;获一、二、三等奖的个人按9、6、3计分;获一、二、三等奖的集体项目按30、22、16计分。
十二、设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
评选条件另发。
十三、报名和报到
时间及要求另发。
十四、大会设仲裁委员会。
十五、裁判员
各项目裁判长、骨干裁判员由市体育局指派。
十六、经费
(一)运动会期间每人每天交食宿费70元,不足部分由组委会负责。
(二)各代表团(队)往返交通费和医疗费由各单位自理。
(三)仲裁委员、裁判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由组委会负责,随队裁判员的差旅费、食宿费自理。
(四)各代表团(队)提前报到和推后离会,所需费用全部自理。
十七、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