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决策事项开展研究,提出意见,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第七条 咨询内容:
(一)重大决策的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研究;
(三)重大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四)重大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五)重大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八条 咨询程序:
(一)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咨询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咨询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二)对提请专家咨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专家咨询委员会除组织会议形式咨询论证外,对远程专家可以通过网上或书面咨询论证的方式进行;
(三)咨询论证工作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负责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四)通过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应提前7个工作日,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将相关资料和咨询论证的具体问题、要求提交专家;
(五)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决策咨询论证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六)市人民政府决策吸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情况,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向相关专家反馈。
第九条 咨询方式:
(一)聘任专家论证方式。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聘任的专家进行咨询活动;
(二)临聘专家论证方式。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公开招标论证方式。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面向国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
(四)新闻媒体、网上咨询论证方式。对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价格制定或调整等政策的制定出台,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或专业网站,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广大市民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经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