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张令平
二○○八年七月八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决策体系,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
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金昌市人民政府规则》和《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编制城市发展、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各类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等专项规划;
(三)政府投资过千万元的项目,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等项目;
(四)农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决策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章 咨询论证组织
第五条 设立金昌市重大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机构。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担任。设立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为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的组织与联络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