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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生产促进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生产促进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拉政发〔2008〕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全面深入扎实做好恢复生产促进发展工作,认真贯彻西藏自治区“全面深入扎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扶持“3?14”事件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经营秩序一系列优惠政策。经认真研究,现将《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生产促进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一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恢复生产促进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西藏自治区“全面深入扎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扶持“3.14”事件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秩序一系列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减少“3.14”事件造成的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已经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结合拉萨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措施
  (一)免征机动三轮摩托车养路费,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
  (二)2008年3月15日前登记在册的出租车,其顶灯经营权到期后,营运出租车辆一次性延长经营权1个月。
  (三)免收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费一次;免收2008年度个体行医管理费、集体行医管理费;免收受损户从业人员体检费、健康证工本费;空气监测费、餐具消毒监测费按原来的60%收取;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
  (四)免收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费,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5日至2009年2月28日。
  (五)减收直接受损商户和直接受损居民水费,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减收标准为:
  直接受损宾馆、酒店用水水价由1.50元/立方米减至1.00元/立方米;
  直接受损商店商业用水水价由1.20元/立方米减至0.70元/立方米;
  直接受损居民生活用水水价由1.00元/立方米减至0.50元/立方米。
  免费维修直接受损商户的自来水管线和水表;免费清理、疏通因“3.14”事件而堵塞的下水主管道,对需重接排水管的直接受损商户免收接管费。
  (六)2008年度,大昭寺和纳木错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按2007年度标准执行,一律不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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