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书记员。听证主持人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听证主持人负责主持听证,维持听证秩序;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组成一般应为单数。
书记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如实反映各方观点、争议焦点、理由、依据以及举行听证的过程。
第十条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系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二)听证事项的拟办者或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听证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是否允许旁听及允许旁听的人数;
(三)主持听证程序,制止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四)决定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五)归纳听证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听证申请人、第三人。
听证申请人是指经听证机关告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是指除听证申请人外,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经听证机关通知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参加听证,并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查阅职能部门提供的依据、证据及有关材料;
(五)对听证未尽事宜有最后陈述权;
(六)核对听证笔录,要求进行补正或修改。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报送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自行推选或者在听证机关主持下推选主要发言人;
(二)按照听证机关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