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张令平
二○○八年七月八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等事项。包括市政府作出的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调整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城市改造、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对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机关是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听证。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除外。
第八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范围、条件、数量、听证代表产生办法以及听证旁听人员的数量、要求与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