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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金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申报程序和投诉电话,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进行定期核查。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和户籍发生变动的,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和终止转移手续。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已发证的保障对象,要每年复核一次,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六、资金筹集和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属地管理。根据我市当年实际支出需要,按市级财政承担50%、县(区)级财政承担50%的比例,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低保救助名单、金额、数量等情况要及时公布,广泛接受社会舆论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七、家庭收入测算
  家庭年人均收入,指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的平均数。具体包括:
  (一)各项副业收入、务工和其他劳动收入(具体测算口径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确定);
  (二)继承、接受赠予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彩票中奖收入;
  (三)养老金、赡养费、抚(扶)养费;
  (四)房产租赁、财物出售、集体分红等收入;
  (五)其它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包括生活困难补助、遗属补助、工伤补助、中介费及转让承包等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补助金;
  (二)对国家做出贡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见义勇为奖金以及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等;
  (三)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
  (四)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扶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
  八、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把农村低保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配备办公设备,保证业务经费,制定实施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全面落实。要充实一线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要保证配备3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各村要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民政工作人员;市、县(区)财政要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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