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在农村居住时间超过一年、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者,均应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保障范围:
(一)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二)依法具有赡养、抚(扶)养关系,而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当年因违法犯罪受过打击处理或正在执行刑罚的;
(五)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六)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导致贫困的。
四、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施保。
(一)持有一级残疾证的保障对象,全额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有一定收入,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差额补助;
(三)农村低保家庭中60岁以上老人的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20%(不含已享受生活补助的70岁以上残疾老人和80岁以上低保老人);
(四)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计划生育家庭核定保障标准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二女结扎户按照3个子女数核算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30%;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审核,季度发放。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填写《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情况进行审查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批复乡(镇)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别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其发放《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