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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金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在农村居住时间超过一年、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者,均应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保障范围:
  (一)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二)依法具有赡养、抚(扶)养关系,而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当年因违法犯罪受过打击处理或正在执行刑罚的;
  (五)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六)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导致贫困的。
  四、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施保。
  (一)持有一级残疾证的保障对象,全额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有一定收入,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差额补助;
  (三)农村低保家庭中60岁以上老人的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20%(不含已享受生活补助的70岁以上残疾老人和80岁以上低保老人);
  (四)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计划生育家庭核定保障标准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二女结扎户按照3个子女数核算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30%;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审核,季度发放。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填写《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情况进行审查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批复乡(镇)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别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其发放《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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