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金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金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金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2008年6月5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维护和保障我市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办法》(甘政发〔2006〕95号)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金政发〔2007〕21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思路,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等措施,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低保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金昌服务。
二、原则要求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和社会对农村困难群众实行有效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二)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法定赡养、扶(抚)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保障的政策、对象、标准、金额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坚持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通过扶贫帮困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技能,鼓励和促进劳动致富。
三、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