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行政机关要按照
《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够同时提供的,要确定提供期限。在
《条例》实施过程中,如果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难以按照
《条例》规定的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予以答复。
(十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可以不再答复。
(十五)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六、切实搞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
(十六)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
《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抓紧制定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等。
(十七)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积极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及时、便民等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八)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制度,及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向本级监督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于本级检察机关和政府信息机关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九)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共同协调,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积极做好应对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