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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

  三、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
  (五)行政机关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同时明确该政府信息的属性;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已经移交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八)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九)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四、积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网上公开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五、自觉坚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十二)各级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直接面向基层群众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级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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