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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
(宁政办发[2008]117号 2008年6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贯彻《条例》的顺利实施,自治区政府前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积极稳妥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现就贯彻落实《条例》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一)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机制
  (三)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经确认后方可发布;行政机关在相互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拟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明确审批的政府信息,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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