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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办公室发文字号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办公室发文字号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11号 2008年6月20日)


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相关规定,各厅(局、委、办)派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需以行政审批办公室发文批复或通知的,自即日起统一使用“宁×审发[2008]号”发文字号,其中“×”与各厅(局、委、办)发文字号中厅(局、委、办)的简称相一致,如农牧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发文号应为“宁农审发[2008]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发文号应为“宁劳社审发[2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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