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重要载体。要充分发挥这一重要载体的作用,集中力量解决与少数民族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真心实意地为少数民族群众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多办实事、多办好事。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要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权益保护、法律援助等方面给予积极引导和切实帮助。要广泛开展民族工作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活动,促进我区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同舟共济、和谐发展。要结合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和召开全区第六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奖励机制,对在民族团结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加快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发展、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四、扎实开展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抓紧组织对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纠正和防止发生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检查的重点有七个方面:一是保障少数民族在求职就业上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二是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需用品供应的情况;三是交通、宾馆、商店等公共服务部门是否存在针对少数民族的拒载、拒食、拒买、拒卖等岐视少数民族和影响民族关系的言行;四是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产品的情况;五是新闻单位和媒体在新闻宣传报道中是否存在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的情况;六是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存在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的现象;七是各地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和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了解有关动向,努力把各种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更多关注基层和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在纠正违反民族政策、损害少数民族正当权益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