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将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首末站、调度中心、专用车道、候车亭、换乘枢纽等基础设施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中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市公交停车场、保养场等其它基础配套设施,由市财政按审定的决算投入50%。
(二)完善补贴和补偿制度。市城市公交车辆的更新,由市财政按先购后补的原则,给予每台车4万元补贴。对市公交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学生等免费或优惠乘车),优待人群免费乘车需办理的“意外伤害险”,由市财政每年给予定额补贴。对市公交企业完成的公益性、指令性任务,由公交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核实后实行专项补偿,一事一补。
(三)实行政策性亏损专项补贴制度。除成品油改革补贴按照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实施外,对因实行低票价造成市公交企业的政策性亏损,由市财政酌情给予定额补贴。
(四)认真执行扶持优惠政策。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及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费应全额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在城市建成区内开行的城市公共汽车依法依规免征车船税及公路客运附加费、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站点、站亭(棚)等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开挖占道费、绿地占用费;财政、物价、建设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收费项目进一步进行清理,公布收费明细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四、加快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创新经营机制
国有公交企业要按照“企业经营,政府扶持”的原则进行经营机制和模式改革,努力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益性企业运行规律,鼓励社会资金和境外资本进入公共交通领域,参与公共交通行业的合资、合作经营,实现“国有主导,投资主体多元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主体。要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技术创新能力,运用信息化技术,优化公共交通车辆运营调度,形成科学合理的线网布局和换乘体系。大力推行安全、舒适、环保、节能公共交通车辆,积极开展“文明企业”、“文明线路”、“文明车组”、“青年文明号”及“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