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办银行应当在每月4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并同时抄送担保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市人民银行、担保机构于每月6日前将核实汇总的报表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的建立,由市县财政先筹资并进入担保基金专户,自治区财政按进入专户金额给予配资。首期配资对川区市县按3︰1、南部山区九县按9︰1配资。
对已经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市县,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回收情况和实际需要,从2008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3年给予配资扶持。
第三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借款人经催告后,到期仍不能归还的,由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机构代为清偿,其代位清偿期限为3个月,由经办银行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位清偿,超过代位清偿期限15日的,经办银行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后,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后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当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各市县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为80%,贷款银行承担其中的2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88号)继续执行,相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