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完全放开,在2年内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内不贴息。
经办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
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第二十一条 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规定执行,由担保机构协助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章 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
(一)1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
(二)2名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担保;
(三)3名创业人员互相联保;
(四)经营正常的企业担保。
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当选择前款规定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并经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调查审核后报担保机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的人,应当按照《
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区常住居民在本社区内创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贷款。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且其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小组评审通过并出具评审意见的,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签署意见后,可免除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