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应当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个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送交所在县(市、区)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应当召集评估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有关材料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为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七)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应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经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九)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当在收到小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评估小组对企业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咨询并审核;经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