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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92号 2008年7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全民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创业的一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 经办银行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担保贷款借款人

  第六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商登记注册的条件。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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