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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五)国税、地税部门办理改制企业注销手续和重组企业税务登记手续,应分别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原企业所欠税款,破产企业按法院裁定执行,其他改制企业按市政府有关决定执行。

  (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证照办理“绿色通道”。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结而影响企业改制进程的部门和单位,应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五、公用设施维修

  (一)职工住房公用部分及公共设施维修范围为住房屋顶、下水道和道路等公共设施,维修不能改变原有结构。列入改制成本的维修资金预算,由企业改制工作组申报,经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改办”)审核,20万元以上的,还需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认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企业改制后,生活小区内有关公共设施由业主自治组织或物业公司管理。生活小区外未进行资产产权转移的社会公共设施,交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

  六、移交管理

  (一)企业改制在完成职工身份置换后,企业改制工作组和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企业移交给社区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向市企改办和有关县(市)区政府提出移交申请。

  (二)市企改办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对移交申请批复后,企业改制工作组和主管部门应到移交管理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召开移交工作会议,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工作须在移交申请批复后2个月内完成。

  (三)对移交的改制企业生活小区,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指导和帮助其建立业主自治组织或选聘物业公司。

  七、临时工作人员、改制期间留守人员补助

  (一)企业停产期间临时工作人员补助。企业停产期间(自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起,到企业改制基准日止)临时工作人员可按一定标准发给补助。人员的数量以原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时确定的临时留守工作人员人数为准。补助标准为2002年12月31日前每人每月200元,2003年1月1日后每人每月300元。企业停产期间,如企业有收入并从中列支了临时工作人员工资、节日补助等支出的,不再发给补助。

  (二)企业改制期间留守人员补助。由企业改制工作组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工作繁杂程度申报留守人员人数,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企改办核定。每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0人,留守时间一般为6个月(破产企业为9个月),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留守人员在留守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费由企业主管部门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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