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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若干补充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六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若干补充意见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加快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要求,结合岳政办发〔2007〕11号文件,现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改制企业范围

  纳入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范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国有资产或财政拨款作为企业注册资本;

  (三)企业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国有企业职工正式招工或调入手续;

  (四)内部组织机构完善,会计核算资料齐全。

  原市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已公告撤并的企业不纳入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范围。

  二、职工安置

  (一)离休干部及遗孀管理经费。企业改制后,离休干部、原离休干部遗孀交由原主管部门管理,按每人2万元的标准提留管理经费。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一次性工伤补助计发工资基数标准。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为标准;本人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至改制基准日止,未参保或已参保但欠费一年以上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三)欠发的职工工资和基本生活费。

  1、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劳动者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欠发的工资按企业当年财务帐目中已挂个人往来的应发未发工资数额进行核定。1997年7月1日后应发未发职工个人工资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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