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细则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岳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建设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岳阳市城区(含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廉租住房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房地产管理分局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符合《岳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岳政发〔2006〕27号)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