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改制企业本部及其投资设立企业的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近3年财务情况及改制前或上年末的担保、资产抵押、涉讼、或有收益(负债)等情况。
2.改制目标、思路和具体形式。
3.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股权设置。包括作价依据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
5.资产与债务处置。包括各类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落实情况等。
6.职工安置。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和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职工(含因工负伤人员)安置费用支出测算;离退休人员(含工伤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等。
7.改制后的企业发展规划。仍保留国有控股的企业,要制订改制后的企业发展规划,包括发展目标、业务定位、法人治理结构、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内部资源整合计划等。
8.改制的操作程序、组织领导、时间安排、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等。
(二)改制方案的上报。
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或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规定权限报批,并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施。改制方案经批准后,若有重大改变或股权结构调整导致表决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批。
改制方案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改制方案;
2.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改制决议;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4.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职工安置方案;
5.涉及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批复意见;
6.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相关材料的公示情况;
8.改制方案审批单位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改制方案的审批。
1.市属企业改制保留国有控股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报市政府备案;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重要的市属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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