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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8〕3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

  近年来,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一批国有骨干企业迅速发展,国有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国有经济实力不断壮大,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进一步加大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力度,确保改制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足企业长远发展,从整体上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和效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二、适用范围和改制形式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称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文化类企业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可采取重组、联合、兼并、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形式进行。鼓励企业整体改制,通过以国有存量资产吸引战略投资者增量投资的方式实施股份制改造。

  三、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审批

  (一)改制方案的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其中涉及改制企业管理层持股的,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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