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岳政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3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城镇住房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得力措施,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城镇住房保障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现阶段,我市城镇住房保障的范围为岳阳市城区及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镇,至2010年,对保障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要实现应保尽保。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要严格按照《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和《岳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保障的标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要按照其家庭保障人口数确定保障面积,每户保障面积最大不得超过50㎡;从2008年8月1日起,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左右,超面积部分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必须按照商品房补交税费后,方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三、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要尽快成立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市、区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核定必要的工作经费。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安排1名住房保障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社区、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市四级住房保障审批管理网络。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