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缔关停污染严重企业。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一律取缔。对已经环保部门审批,但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超标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或实施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治理的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后,需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淘汰落后产能。对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退出的工艺、设备、产品和企业名录的企业,必须在期限内淘汰退出。
(二)以工程减排为重点,加速重点污染源治理步伐。
1、限期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对生产规模较大,部分污染因子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达标排放后排放总量仍然较大,因环境容量限制需要进一步削减污染总量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要把治理内容项目化、工程化,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在限期内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开展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提高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扶持建设一批污染物“零排放”示范企业。
2、加快推进污染集中治理。各类工业开发园区都要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对工业“三废”实行集中处理处置。引导各类排污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强统一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管力度。对重点排污企业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与各地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健全完善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持证排放、按量排污,把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工业点源。
(三)以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
1、实现县城以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到2010年,湘江流域我市段县城都要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市城区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0%和50%以上。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除磷脱氮工艺。
2、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所有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都要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当地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要尽快完善污水管网,保障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一年内处理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四)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为重点,全面开展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积极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对规模化养殖场,要按照工业污染源一样的污染防控要求,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申报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2009年12月底以前,完成规模在5000头猪(或折5000头猪)以上的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在2010年底以前完成规模在500头猪(或折500头猪)以上的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确保达标排放。积极采用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方式,加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到2010年,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2、水产养殖业污染治理。对重要水域,要依据水环境容量和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确定养殖面积,严格审批,严格监管;对已超过环境容量,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要尽快缩减养殖面积,做好网围养殖设施的拆除工作。
3、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积极开展农业清洁化生产技术推广,重点以减少农药和化肥用量、控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提高秸秆资源化利用水平为手段,实现农业清洁生产,促进农业污染减排工作。通过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分户或联户设置垃圾收集、建设沼气和污水净化设施,削减农村废水污染物排放。
三、工作步骤
岳阳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进度,分批公布取缔、关闭、停产治理、淘汰退出、限期治理、搬迁等企业名单,并适时进行督查,组织阶段性考核验收。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名单下达整治通知,责令落实,确保按限定时间完成整治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整治通知报省环保局备案。
2008年10月底以前,岳阳市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停产治理企业(5家)必须停产。2009年12月底以前,岳阳市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限期治理企业(19家)完成治理任务。2009年12月底以前,岳阳市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存栏5000头猪(或折5000头猪)以上的养殖场(5家)完成污染治理任务。2010年12月底以前,岳阳市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存栏500头猪(或折500头猪)以上的养殖场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湘江污染综合整治涉及的行业多,企业类型多,情况十分复杂,各地在采取整治措施时要对污染企业的分布和生产、排放情况认真清理排查,当发现属于整治范围或与已列入整治名单企业的情况相类似的企业,要一并纳入整治范围,不得遗漏,并将排查情况及时报省环保局。2011-2012年,深化湘江污染整治,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对企业开展废水深度处理,达到循环使用的要求,进一步削减排污量。加强对整治企业的监管检查,严防污染反弹,确保整治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