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奥运期间加强本市旅馆业单位治安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八、旅馆业单位未执行访客管理制度,对进入客房的会客者未按要求填写《访客登记单》、查验证件或旅客在客房内会客时间超过当日23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旅馆业单位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没有专人巡查、巡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旅馆业单位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顾)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业单位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旅馆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旅馆业单位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顾)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旅馆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旅馆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或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经营管理人员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