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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经规(2008)452号)


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经委、各区(县)委宣传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力培育发展创意产业等新兴服务业的要求,促进本市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加快本市创意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市经委、市委宣传部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城市创新体系,以“四个率先”和“四个中心”建设为目标,坚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加快推进创意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创意产业集聚发展
  1、积极推进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依托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基础和城市功能定位的完善,积极支持和推进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以原创设计为核心,文化内涵为要素、相关产业链为聚合,建成以研发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等为发展重点的创意产业集聚区。
  2、鼓励创意企业落户创意产业集聚区。积极吸引知名创意企业高端项目落户创意产业集聚区,促进创意产业集聚发展;在创意产业集聚区中的创意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3、鼓励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用于创意产业发展。鼓励相关企业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旧区改造和历史建筑风貌保护,从扶持创意产业相关企业、完善创意产业链和优化资源配置出发,盘活存量资源,精简改造支出、减轻汇报压力,发展创意产业。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创意产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有关部门综合存量房地资源规模、先期改造投入、周边商务租金等因素,对存量房产用于兴办创意产业实施最高租赁价格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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