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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执行中调查、控制财产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说明:1、填写住所地为个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办公场所地址。
  2、提供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无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栏。

  附件4:
广东省* * *人民法院
申报财产通知书
(****)* *字第*号

* * * *(被执行人名称):
  关于____(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____(写明作出执行依据的机构)作出的____(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____(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____(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期间有新增财产的,应当在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向本院申报。逾期不报或虚假申报以及在此期间隐藏、转移、毁损、挥霍财产的,视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广东省* * *人民法院
* * * *年* *月* *日

  附件5:
  广东省* * *人民法院
  申报财产表

案号

申报人

(被执行人)

住所地

法定

代表人

现金

银行存款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

交通工具

车(船)牌号码

登记机关

权利状况

房屋、土地使用权

权属证号

地理位置

登记机关

权利状况

对外债权

债务人

债权数额

债权状况

股权

投资公司名称

股权份额

登记机关

权利状况

知识

产权

权属证号

登记机关

权利状况

其他财产

申报人签名(盖章)

           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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