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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执行中调查、控制财产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执行中调查、控制财产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6]2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关于民事执行中调查、控制财产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执行中调查、控制财产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法院民事执行中的调查、控制财产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调查、控制财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案件中为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实施的限期申报财产、查询、审计、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扣划、提取、搜查、指定保管、管理等强制执行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的,应当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明确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后,执行员应在接到线索之日起5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的,应当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申报财产通知书》和《申报财产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申报下列财产:
  (一)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五)预期可得收益;
  (六)其他财产。
  第六条 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在首次申报财产后有新增加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能够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申报。
  第七条 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申报财产明显不足的,应在申报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注册资金到位资料、工商年审报表、纳税报表以及财务帐册等资料。
  第八条 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或者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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