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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济政发〔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把促进就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目标责任体系,将各项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列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加强工作调度,强化考核和监督,确保促进就业工作的顺利实施。今后5年,全市每年力争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9万人以上,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16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妥善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继续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06〕18号)中关于《再就业优惠证》持有人员的相关政策: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制定;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就业援助工作要坚持“重在就业、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运用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服务措施和鼓励创业、自谋职业以及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创办生产自救经济实体等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之和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养老、医疗保险规定缴费比例的60%。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采用定额方式,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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