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手段”是指除违法犯罪活动以外的手段,包括正常的经营活动、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经济利益,只要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活动,均可视为“其他手段”。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般理解为:组织的经济实力能够支持该组织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并不要求其经济实力需达到某一固定的数额标准,也不论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该特征。
(四)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犯罪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
第三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一般掌握为:
(一)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二)“其他手段”包括:
1、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威胁为后盾,足以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
2、滋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三)“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般掌握为:
1、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授意、指使实施的。
2、组织成员为组织的利益有预谋地实施或按照该组织一贯行为实施的。
第四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而多次或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打用谋杀、报复伤害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或以杀害、伤害无辜、聚众闹事为组织造势的。
(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多次代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非法拘禁,或受人雇佣实施杀人、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长期在一定区域或者一定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操纵市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并逐渐形成垄断地位或重大影响的。
(四)非法行使行业、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权,强行收费,或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其他市场主体强行参股、占股、巧立名目强行摊派的。
(五)煽动、组织或强制其他市场主体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抗拒国家对行为、市场进行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