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公通字[2007]97号)
各市、县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统一公、检、法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司法思想和尺度,规范办案,形成打击合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精神,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了准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
“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一般掌握为:
(一)组织成员人数较多,骨干成员一般应在3人以上。
(二)组织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者、领导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三)有被组织和成员认可的帮规、戒律、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俗成的规矩,但不要求必须具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等作为必要条件。
第二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一般掌握为:
(一)“经济利益”包括: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