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各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组织汇总上一季度省重点监管企业的抽查监测数据,报市环保局。第二、四季度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省重点监管企业报表及数据。
第五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各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负责完成,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市与区县、高新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以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为准)。
第六条 国家规定的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省重点监管企业中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放量数据。不能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按照省环保局《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人工监测的数据计算排放量;属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中的非省重点监管企业,采用日常人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排放系数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数值或同等生产工艺水平企业验收监测得到的排放系数。
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如二氧化硫排放量)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数据差距较大的,应认真分析原因。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按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七条 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统计报表由各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会同重点发表调查单位填写。各级环保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环保局对各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各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应按照市环保局审核结果认真复核报表的填报数据。
第八条 按照国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中确定的排放强度法,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的具体方法及程序依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等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