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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淄博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淄博市环保局制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批转 淄政发〔2008〕45号)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37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8〕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季报和年报。季报主要统计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总量减排季报为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报送市环保局(报表由市环保局另行下发)。第二、四季度的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量,报告期为1-12月,年报主要依据环境统计制度开展。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建立健全重点排污监管企业统计制度。按照山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07〕67号)中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每旬对省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监测,定期报送进(出)水浓度、流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报表由各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于次月3日前报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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