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区县、高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在控制全市GDP总量与区县GDP汇总数的差距上,要求区县GDP汇总数小于或接近全市GDP总量,差距一般不得超过3%。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我市现行GDP总量的核算要以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为基础,以相关专业和部门数据的增速为依据,计算相关行业增加值的增速,从而计算出GDP总量。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结合市对区县、高新区的考核要求,市统计局对各区县、高新区第三产业所占比重进行严格审核。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油品、煤炭、天然气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涉及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居民生活电力消费量增长速度,用以监测生活用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6.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淄博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市经贸委、市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调控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企业以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名单为准)。其中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由市政府考核,市属以下重点用能企业由所在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考核。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重点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区县、高新区能耗等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万元GDP能耗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超额完成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区县、高新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分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分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万元GDP能耗目标的区县和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企业,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实施
(一)考核组织。市政府成立节能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建委、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服务业办公室、市质监局、市考核办、市节能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对市属以下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由区县、高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市节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节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二)每年2月1日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上年度本区县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节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区县、高新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和市考核办,市政府通报考核结果。
(三)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年初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自查报告于1月20日前直接报送市节能办,市属以下重点用能企业的自查报告经所在区县政府审核后,于1月20日前由所在区县统一报市节能办。市节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以各行业领域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2月中旬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节能办。
四、奖惩措施